1、 實施獸藥臨床實驗前,必須有完整、充分的臨床前研究數據。
2、 臨床試驗收試獸藥和對照獸藥分別由申請人和臨床試驗機構提供。申請人應向臨床試驗機構提供受試獸藥的臨床前研究總結,包括配方組成和質量檢驗報告。臨床試驗機構應根據受試獸藥的類別和用途,選擇已批準的與受試獸藥作用相同的獸藥作為對照獸藥。
3、 申請人所提供的臨床前資料必須符合進行臨床試驗的要求,需進行多點試驗時,還應提供受試獸藥已完成和其他地區正在進行與臨床試驗有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資料。
4、 獸藥臨床試驗機構的設施、條件、試驗動物應滿足安全有效地進行相應臨床試驗的需要。具備承擔相關試驗項目的實驗室及儀器設備條件,動物試驗設施設備可按試驗項目以合同(協議)的方式委托有關動物試驗場。動物試驗場的變更應向農業部申請核查。
5、 所有試驗人員都應具備承擔該項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并經過培訓。
6、 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者和申請人應就試驗方案、試驗的檢查和SOP以及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等達成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