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評定機構應分析自身的能力驗證需求,制定參加能力驗證的工作計劃并實施,同時根據人員、方法、場所和設備等變動情況,定期審查和調整參加能力驗證的工作計劃。應考慮以下因素:
1) 認可范圍所覆蓋的領域;
2) 人員的培訓、知識和經驗;
3) 內部質量控制情況;
4) 檢測、校準和檢驗的數量、種類以及結果的用途;
5) 檢測、校準和檢驗技術的穩定性;
6) 能力驗證是否可獲得;
7) 初次認可和擴大認可范圍: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合格評定機構申請認可的每個子領域應至少參加過1次能力驗證且獲得滿意結果,或雖為有問題(可疑)結果,但仍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范所規定的判定要求;
8) 復評審和監督評審: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獲準認可合格評定機構參加能力驗證的領域和頻次應滿足CNAS-RL02附錄B的要求。對CNAS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表中未列入的領域(子領域),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鼓勵獲準認可合格評定機構積極參加
當能力驗證結果為不滿意且不能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范所規定的判定要求時,應自行暫停在相應項目的證書/報告中使用CNAS認可標識,并才對相應的糾正措施驗證措施的有效性。糾正措施和驗證活動應在180天內完成,驗證糾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評定機構自行恢復使用認可標識。同時應保存相應記錄以備評審組檢查
當能力驗證結果為不滿意且不能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范所規定的判定要求時,應自行暫停在相應項目的證書/報告中使用CNAS認可標識,并才對相應的糾正措施驗證措施的有效性。糾正措施和驗證活動應在180天內完成,驗證糾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評定機構自行恢復使用認可標識。同時應保存相應記錄以備評審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