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組織修定了CNAS-EL-1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受理要求的說明》。現(xiàn)將制定的征求意見稿在網(wǎng)上公示,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受理要求的說明》(修訂稿)中明確:
對于跨省份建立實驗室的申請人,要求其在當?shù)厝〉米曰蛟试S經(jīng)營證明。例如在山東登記注冊的某公司,申請認可的實驗室設在廣東深圳,則其應在深圳取得登記注冊。
根據(jù)《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要求需取得CMA資質的實驗室,應在申請認可前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刪除了CNAS發(fā)布的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各領域的應用說明中要求提供的材料的列舉,統(tǒng)稱相關許可證明、人員資格證明等。
同時,修訂說明中稱新的要求文件擬2021年6月發(fā)布實施,不設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