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英文全稱:Good Clinical Practice,中文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是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法規。GCP認證不但適用于承擔各期(I--IV期)臨床試驗的人員(包括醫院管理人員、倫理委員會成員、各研究領域專家、教授、醫師、藥師、護理人員及實驗室技術人員),同時也適用于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制藥企業臨床研究員及相關人員。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GCP認證的有效期有明確的規定。
以研究者為例,ICH-GCP、我國GCP、《藥物臨床試驗倫理審查指導原則》、《涉及人的生物醫學倫理審查指導原則》等法規僅對研究者的資質進行了簡要規定,一般認為相關資格是經過GCP培訓并獲得證書、在研究領域有相應特長、在醫療機構任職等,至于GCP證書的有效期限并未進行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即使研究者經過GCP培訓并獲得證書,仍要求其持續參加相關培訓,此要求一般認為為三年內接受過GCP培訓,此培訓證書可以是國家行政部門的、相關學會的、醫院內部培訓、高校組織的或者是公司組織的培訓。
2019年1月17日,“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印發了研究制定了《新藥專項示范性藥物臨床評價技術平臺建設課題工作要求》,第二條第九款規定:(九)藥物臨床試驗涉及的全部工作人員,必須獲得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培訓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按證書落款日期計算,5年內必須重新培訓并再次獲取證書。這是首部對GCP證書提出要求的法規文件,明確規定GCP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不過其適用單位僅為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責任單位,不具有普遍適用性。法律法規不是一成不變的,都是在發展中完善。既然這部法規提出了相關規定,那就有可能以后臨床試驗的法規文件會進行明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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