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由國家認監委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正式發布,2019年5月1日實施。下面小迪根據多年環境監測機構CMA、CNAS咨詢經驗,為小伙伴們快速梳理出補充要求的重點,以便未雨綢繆。
1、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須明確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2、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總數的15%。
3、明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除應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外,技術負責人還應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授權簽字人還應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
4、有分包事項時,應對分包供應商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
5、方法驗證要求:包括對方法涉及的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等內容進行驗證,并根據標準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
6、方法確認要求:包括對方法的適用范圍、干擾和消除、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方法性能指標(包括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等要素進行確認,并根據方法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非標準方法應由不少于3名本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專家進行審定。
7、開展現場監測或采樣時,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錄音錄像等輔助手段,以保證現場監測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