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國家認監委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中4.5.14中提到“………在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證實。在使用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前,應進行確認?!?/span>”。簡而言之,也就是標準方法應證實,而非標準方法應確認。我們實驗室常規申請認證認可的大多數還是標準方法,那么標準方法證實應如何做?請跟著小編往下看:
項目 | 要求 | 備注 |
人員 | 人員資質和數量是否滿足要求 | 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 |
設備 | 設備能否滿足標準方法對于檢測限、分辨率等要求 | 提供校準檢定證書,提供檢定校準計劃 |
耗材 | 是否配備方法規定的參考標準或參考物質 | 提供驗收核查記錄 |
樣品 | 是否有樣品的接收要求 是否有滿足標準方法對于樣品制備的要求 | 提供樣品管理文件、現場條件記錄和樣品制備記錄 |
檢測方法 | 是否為現行有效的標準方法 是否編制作業指導書并且便于取閱 | 提供方法查新記錄; 如有必要,提供作業指導書 |
環境設備 | 影響結果的環境條件是否已經文件化并進行了監控 控制效果能否符合標準方法的要求 | 提供驗證和監控記錄 |
記錄與表格 | 記錄表格設計內容是否全面規范 | 提供典型報告(含檢測原始記錄) |
結果驗證 | 是否有質量控制記錄 | 提供結果質量控制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