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NAS-CL52 《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中授權簽字人的任職條件中出現了“同等能力”這四個字。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國認實〔2016〕33號)中技術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的任職條件時也有提到“同等能力“。那么在CNAS實驗室認可和CMA資質認定中“同等能力”是不是同一個意思呢?現在小編就給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CNAS-CL52 《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應用要求中5.2人員中有描述如下:
5.2.1c) 授權簽字人應熟悉CNAS所有相關的認可要求,并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
注1:“同等能力”指需滿足以下條件:
a) 大專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7 年以上;或
b)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 5 年以上;或
c) 碩士學位以上(含),從事相關專業 2 年以上。
其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國認實〔2016〕33號)中有關“同等能力”的條款如下: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運作。技術負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蓋檢驗檢測機構不同的技術活動范圍。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勝任所承擔的工作。以下情況可視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3年及以上;
b)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5年及以上;
c) 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8年及以上。
4.2.4 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經資質認定部門批準。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
從上面CNAS 實驗室認可5.2.1c)關于“同等能力”的注解和CMA 資質認定4.2.3的條文解釋當中我們可以看出,這兩個準則對于“同等能力”的條件(相關工作經歷年限方面)還是有區別的。另外對于“同等能力”條件的運用范圍,CNAS實驗室涉及的崗位為授權簽字人而CMA資質認定涉及的崗位有授權簽字人和技術負責人,大家在申請CNAS實驗室認可和CMA資質認定時要注意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