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報告是否要經過編制、審核才能簽發的問題,2016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4.5.20中“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檢驗檢測檢報告或證書的批準人””,此處只提到了報告批準,與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5.10.2 “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批準人的姓名、職務、簽字或等效的標識”一樣,只提到了報告批準。但是在CNAS-CL52《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說明》5.10.2 “注1: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經過復核后再簽發是一種良好管理規范,建議由不同的人員進行復核、簽發。”
由此可見,報告不一定非得要經過編制人簽字、審核人簽字后才能由授權簽字人簽發(即傳統所講的三級審核),特別是在信息化時代,很多實驗室利用LIMS系統自動生成檢測報告之后,就無需刻意再設置一個報告編制的崗位并由其簽字;但建議報告經過審核后才簽發,以降低數據在謄抄、轉錄或自動提取過程中的出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