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時至今日,想必大多數實驗室對此《辦法》已不再陌生,并為《辦法》中規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由3年調整為6年而興奮不已。說實話,小編也著實迷惑了好長時間,要知道6年的復評審周期還是相當漫長的,如果期間沒有相應的監督評審,僅依靠自我聲明來自律,對現在如火如荼的中國檢測市場來說,還真有點玄!好在2015年7月31日,國家認監委密集發布了《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的通知》等文件,對監督評審做出了相應規定。小編經過寒窗苦讀,終于將抽象的文字整理成較為形象的表格,很有一目了然的效果的呢。
實驗室分類 | 分類條件 | 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 年度監督檢查頻次 |
A類 | 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切實遵守踐行,誠實守信,主動落實主體責任,自律意識較好,內部管理規范,檢驗檢測行為客觀公正,沒有出現用戶投訴或其他負面情況,整體運行管理狀態良好 | 3年實施一次 | 由資質認定部門對獲證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每年組織一次 |
B類 | 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基本做到遵章守紀,有一定自律意識,內部管理比較規范,檢驗檢測行為較為公正,用戶投訴少且投訴事項輕微,所從事的檢驗檢測領域風險較小,不存在明顯的質量安全隱患 | 2年實施一次 | |
C類 | 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夠熟悉,承擔主體責任的主動性和自律意識存在不足,內部管理存在的瑕疵較多,承擔的檢驗檢測產品或服務質量有一定風險,關鍵崗位人員流動較頻繁,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陳舊或狀態不佳,存在一定數量的投訴舉報并且部分被查實,有較為明顯的違規風險 | 1年實施一次
| |
D類 | 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內部管理混亂,存在檢測數據不準確甚至虛假數據、超范圍檢驗檢測等重大問題,管理體系不能證明得到有效運行,檢驗檢測能力嚴重缺失或存在欺瞞,承擔的檢驗檢測產品或服務質量風險很大,上年度和本年度發生過違法或嚴重違規的案件,全年度未參加能力驗證和比對試驗,關鍵崗位人員流動異常頻繁等,整體運行管理存在重大違規風險和安全隱患等 | 每年不少于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