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實施獸藥臨床實驗前,必須有完整、充分的臨床前研究數(shù)據(jù)。
2、 臨床試驗收試獸藥和對照獸藥分別由申請人和臨床試驗機構提供。申請人應向臨床試驗機構提供受試獸藥的臨床前研究總結,包括配方組成和質量檢驗報告。臨床試驗機構應根據(jù)受試獸藥的類別和用途,選擇已批準的與受試獸藥作用相同的獸藥作為對照獸藥。
3、 申請人所提供的臨床前資料必須符合進行臨床試驗的要求,需進行多點試驗時,還應提供受試獸藥已完成和其他地區(qū)正在進行與臨床試驗有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資料。
4、 獸藥臨床試驗機構的設施、條件、試驗動物應滿足安全有效地進行相應臨床試驗的需要。具備承擔相關試驗項目的實驗室及儀器設備條件,動物試驗設施設備可按試驗項目以合同(協(xié)議)的方式委托有關動物試驗場。動物試驗場的變更應向農(nóng)業(yè)部申請核查。
5、 所有試驗人員都應具備承擔該項臨床試驗的專業(yè)特長、資格和能力,并經(jīng)過培訓。
6、 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者和申請人應就試驗方案、試驗的檢查和SOP以及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等達成書面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