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委托方的要求是合法的。
2、客戶提出的檢驗項目,實驗室有能力和資源滿足要求
3、核實樣品名稱、數量和其他標簽信息是否與合同填寫的內容相符。檢查樣品是否損壞、污染或者已過保質期。
4、除僅委托微生物檢驗的樣品不留樣,一般都需要留樣,以備復查。檢余樣品和留樣是退還客戶還是委托實驗室進行處理,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5、與委托方明確檢測時限、檢測的收費、及檢測結論的判定要求及報告的交付方式。
6、委托單位的名稱應與單位法人名稱一致,地址、電話等信息應滿足通訊和溝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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