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該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實施之日起,《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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