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迪在第一篇中講解了CMA對于分包的要求,今天講講CNAS對于檢測實驗室分包要求的主要變化點,分別是:
1.術語變化
新版CNAS認可準則并未提及“分包”倆字,不是說CNAS不再關注“分包”,而是將原“4.5檢測和校準的分包”與“4.6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合并成一個條款,即“6.6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 “6.6.1 實驗室應確保影響實驗室活動的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適宜性,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b) 部分或全部直接提供給客戶”,這里隱含的就包括分包的控制管理。
2.法律責任變化
新版CNAS認可準則刪除了“實驗室應就分包方的工作對客戶負責,由客戶或法定管理機構指定的分包方除外”。這是由于讓實驗室承擔非自身活動的法律責任,與有些國家的法律沖突,而且標準本身應盡量避免涉及合同法律責任的問題,因為不同的國家法律、法規可能有不同的規定。
小迪額外提醒:實驗室簽發的帶 CNAS 認可標識或認可狀態聲明的報告中包含部分分包項目時,應清晰標明分包項目。實驗室從分包方的報告中摘錄信息應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獲 CNAS 認可, 應標明項目不在認可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