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伊始,好事頻傳!國家認監委將進一步簡政放權,釋放紅利。小迪根據國家認監委就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實施有關工作要求中提煉出對實驗室非常息息相關的幾點精髓,小伙伴們一定要細細吸收!
一、推進統一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制度建立
1.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協調,共同發布相關檢驗檢測領域資質認定評審要求,建立跨行業部門的聯合評審機制。
2.法律、法規(如《特種設備安全法》、《消防法》、《種子法》等)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資格有相應規定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從其規定。
3.法律、法規、規章中未明確規定需要取得資質認定的領域,不得強制作為資質認定對象。對于行業主管部門有相應管理需求的,鼓勵開展資質認定試點。
4.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的能力范圍應包括方法標準、產品標準兩部分。產品標準中引用的方法標準也應單獨取得資質認定。
5.團體標準也可申請資質認定,申請時需提供方法驗證報告及標準發布團體出具的有關標準技術優勢及領先性、創新性的相關說明。
6.除國家認監委已發文修訂或者以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形式發布的資質認定評審要求之外,《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的通知》(國認實〔2015〕50號)印發的相關附件繼續執行。
二、推動資質認定制度改革,為檢驗檢測機構減負
1.資質認定部門應實現申請、審批、發證全流程網上辦理。擴項和復查評審時,如法律地位、管理體制未發生重大變化,可無需提交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原有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等材料。
2.資質認定部門不得收取計量認證許可費用。
3.原已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F)的檢驗檢測機構,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到期后,不再延續。資質認定部門可采用書面或者現場審查的方式,將原有食品檢驗檢測能力納入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范圍。
4.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上加蓋公章的,視同其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
5.跨省設立異地檢驗檢測場所的,應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并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認定及證后監管。
三、加強檢驗檢測機構事中事后監管
1.因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2.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進行資質申請的,資質認定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3.未加蓋CMA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相關業務委托,涉及未取得資質認定的項目,又需要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時,不得加蓋CMA標志,并應在報告顯著位置注明“相關項目未取得資質認定,僅作為科研、教學或內部質量控制之用”或類似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