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修訂的條款 | 原文內容 | 修訂后內容 | 小編分析 |
第七條第二款 |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經所在機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 原來的檢測員上崗證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光報名排隊都要等半年;修訂后的辦法顯然不再支持這一做法,只要自己實驗室考核合格就能發證上崗啦。 |
第八條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比例不低于40%。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5年以上。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5人,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比例不低于40%。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3年及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5年及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工作8年及以上,可視為同等能力。 | 修訂后的辦法提出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同等能力的說明,解決了民營實驗室在職稱方面的老大難問題。 |
第十八條第一款 | 現場評審實行評審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 | 現場評審實行評審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其他技術專家參加。 | 評審組不再受限于3-5名評審員,有可能更多。 |
第二十三條 |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期滿繼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考核合格證書》。 |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證書期滿繼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考核合格證書》。 | 與CMA要求趨于一致 |
第二十五條 | 在證書有效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考核機關重新申請考核: (一)檢測機構分設或者合并的; (二)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檢測項目增加的。 | 增加一項:“檢測場所變更的; | 實驗室地址變更也要向原考核機關重新申請考核。 |
第二十六條 | 農業部負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能力驗證和檢查。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機關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 考核機關通過年度報告、能力驗證、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考核機關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機構考核條件和要求。 | 誰考核,誰監管,監管方式為年度報告、能力驗證、現場檢查等方式。CATL實驗室必須按照考核機關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
第二十八條 | 考核機關在考核中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考核資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在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考核機關應當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資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證書的,撤銷考核證書,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或擅自發布檢測數據和結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罰,三年內不受理其機構考核申請。 | 加重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證書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 |
新增第二十九條 | / | 第二十九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機關暫停其檢測工作: “(一)未按規定對人員、儀器設備、設施條件、質量管理體系、檢測工作等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檢驗報告、原始記錄及其他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 第三方實驗室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行為,防止出現被考核機關暫停檢測工作的3種情形。 |
新增第三十條 | / | 第三十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責令其3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機關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一)超出批準的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檢驗數據、結果的; “(二)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報告的; “(三)檢測工作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 | 第三方實驗室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行為,千萬杜絕被考核機關撤銷《考核合格證書》的3種情形。 |
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 |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機關應當視情況注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一)所在單位撤銷或者法人資格終結的; (二)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未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考核的; (三)擅自擴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項目范圍的; (四)依法可注銷檢測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機關應當視情況注銷其《考核合格證書》: (一)所在單位撤銷或者法人資格終結的; (二)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未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考核的; (三)《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考核機關要求參加能力驗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六)依法可注銷檢測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 對注銷《考核合格證書》的情形做了修改和補充,特別要注意: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考核機關要求參加能力驗證的、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都要被注銷資質喔。 |